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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好一陣子沒有寫作文章了,在過去不算很長也不算很短的那段日子寫了很多心情文章,
相隔那麽久再重新想寫作的時候,不是寫什麽心情文章,而是打算寫一篇有關自己對周圍發生事情的感受和較爲單純的看法。

最近心情真的很複雜,不是因爲情感困擾所帶來的心情低落。而是身邊有一位算是我比較好的朋友發生了一些難以讓人置信的事故。
常常讓我覺得每年來到年關要邁入全新一年的時候,總是讓我感覺到每一年的年關門檻總是越來越高,
讓我要跨一步就是一年比一年還要難過,每年的這個時候老是發生很多不如意或不愉快的事情,讓我困擾著跨年和度過新年。

今年雖然沒什麽大事件困擾我,但是萬萬也沒想到還有幾天就要跨過全新一年的這個時候,
身邊有一位朋友發生了大事情,很倒黴的間接惹上了一場讓他和我也難以置信的官非。
我這個朋友開始步入中年,很快就要邁入50歲這個中年階段,
他是一個很盡責的人,也是一個算是很有專業知識和地位的從商人士,
就因爲他同時也是其他公司擁有小部份股份的小股東,讓他沒想到自己會惹官非而從此就讓他一生產生了沒想過要面對突如其來的改變。
這個改變讓他措手不及和不知所措,因爲這一次惹上的官非,不是罰錢就能了事;也不是坐牢就可以解決了事,
而是要這個快要50歲的他面臨和面對大家最聞之色變的馬來西亞鞭刑!這刑罰都是被世界各地認爲並一致譴責最沒有人道和最殘忍的體罰。
看到這邊,大家心裏面會開始想著,我這個朋友到底觸犯了什麽嚴重的罪行要施與這樣的懲罰,對嗎?
我可以說,他本身並沒有直接觸犯什麽罪行,他是個行爲良好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大家在這個時候會不會摸不著頭腦覺得莫名其妙了起來?!
其實他的罪,就和我說的就是非直接,而是間接被合股人牽連受到連累的。
過去,在馬來西亞這邊有一項針對非法外勞而政府為他們進行的漂白行動開始說起,
之後馬來西亞政府就針對非法外勞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修改,
過去一旦觸發的雇主就只有面對罰款和坐牢,或面對不強制最高刑罰--鞭刑;被抓到的外勞們就坐牢或可能判刑鞭打然後強制遣返回國。
經過修改之後,雇主強制坐牢打鞭,就連其它執行董事或股東們也同樣面對這些刑罰。
殺一儆百也不是這樣子做,因爲雇主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屬於第二綫第三綫人物,
很多公司内部運作,這些二三綫的人是很難掌握的。或者說本身大老闆雇主要隱瞞大家做什麽,即使你坐在公司雙眼盯著也不可能知道。
所以,我很不明白爲什麽這些人也要面對跟雇主一樣的刑罰和罪狀呢?我想了很久還是不明白!
我不是說這些人不應該置身事外或不必面對任何刑事上的責任,但賞罰不是應該要分明嗎?
請問是不是馬來西亞的司法制度也開始病入膏風,很快的就病情惡化一發不可收拾了?
我朋友並不是一個年輕人,他還有幾個月就是50歲的人了。以他這樣年齡,試問如何承擔得起鞭刑這樣重型的刑罰?
他面對13個禮拜的牢獄和3下鞭刑的刑罰,問了很多位律師都同樣說法官已經對他從輕發落了,很沒有道德心的一句話!
他本來很有信心要求上訴,當他跟律師們商討的時候,那些完全沒有法律精神而只要忙著賺錢的律師們還對他潑冷水,
叫他不必上訴,還說上訴只是會從原判變加刑讓刑罰加重而已。
我很想知道這些律師也是法官嗎?爲什麽還沒有進入上訴程序就直接說出這樣沒有道德的話?
做律師的不是應該抱有公議的法律精神嗎?就像當醫生的就有一顆一則父母心那種原則和精神?
我現在才知道現在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目的、精神、原則都是只為了賺錢而已??!
一味只叫人認罪,那麽花這麽多錢來聘請律師做什麽?還一直口口聲聲說輕判了還不知足?!
這樣的刑罰還算是輕判???!如果他是強姦犯、毒販、殺人犯,我就會認爲這是法官對他網開一面,輕判他了。
你們覺得這算是輕判我這個中年朋友嗎?這樣的判刑算是合情合理嗎?
他並沒有做錯任何事情,難道說他最大錯特錯就是因爲他當上了該公司的股東?
我很替他覺得不公平,真的很冤枉也很倒黴!不要跟我說他罪有應得這樣沒經過大腦的話,我真的很憤怒!

回想到入獄前的一天,他特地過來找我,當我在飯店看到他本人的時候,我已經快崩潰要抱著他大哭了,
當然我死忍強忍也不想當面讓他看到我如此難過,免得他還要擔心我。
我看著他那紙和筆在計算自己的服刑期,還預估自己的行刑期,我看到都快要忍不住眼淚快飆出來。
還一直碎碎念說被打鞭的時候不曉得能不能承受得了,然後還嘀咕嘀咕說傷口會不會好,畢竟來到中年皮膚也開始老化了..
他憔悴憂慮和心里不安的樣子,我看了真的很心痛很替他感到難過不已。
我心裏又再想這是他罪有應得的下場?他可沒犯什麽大罪,也不是什麽十惡不赦的人啊!
他這樣的罪行,難道真的沒辦法從輕發落嗎?就連上訴也被律師們所說的都是多餘的?
如果換成你是我那個朋友,你會有何感受??!

一直以來,不論是死刑還是鞭刑都是被大家認爲最不人道的刑罰。不過,如果這些刑罰是用得恰當和公正的話,
也不見得多人都同聲同氣在贊成永久廢除,因爲這些刑罰的保留和存在,還是會有它阻嚇犯罪的效果和作用。
但,萬一這些刑罰被一個國家拿來濫用的話,試問會帶來什麽結果呢?畢竟傷害到的最後都還不是一大部份無辜的人民。
如果那個犯人是因爲觸犯販謀殺、販毒、嚴重傷人、強奸等等重型罪案,施與這些刑罰相信大家都不覺得為過也算得過這是合情合理。
但是,如果這些刑罰被濫用在那些觸犯比較輕型罪案的人,是不是太過不合情呢?
昨天就開始沒有了任何訊息,相信他已經入獄服刑和等待恐怖的鞭刑那天的到來....
這是他新年應得的禮物?我完全不敢對他說“新年快樂”,我不想讓他感到更傷心難過!
我很擔心很擔憂他,可是到這一刻我什麽都做不到,也沒本事幫到他人任何忙!我很焦慮。

過去英國殖民時期留下的原有法律精神,不是也有當中所說的「法律不外乎人情」嗎?
人們常說: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有幾多人會想想它是甚麼意思?
這句話可以有最少兩個意思:法律無非只不過是人情而已;使用有關法律條文也要顧及人情,當做出判案時也要通情達理。
法律不外乎人情,並不是獨孤一味向好的方面,所以讀出此句會令人有一種誤解,就是〝減刑〞還是〝無罪〞;
其實以人情執法一樣可以判更重的刑,所指是法例條文中,刑罰的輕重有差。裁判者在以法律制裁犯罪者的刑罰有否以人之常情作出裁決。
若以法家思想「以法治天下,百姓均不敢為非,就是一國皆善。以法去私平亂,以法賞善易俗,必可富國強兵,最終可達至治世。」
那麼法律就不會有所謂的人情。
我不是說國家的法律制度有什麽意見,只是說身為裁判的法官,辯護的律師們,到底應不應該好好思考某些法律條規的合情合理?
過去很多人像我這樣,應該置身事外覺得這些事情應該事不關己,我朋友也跟大家一樣會這麽認爲..
話説回來,我那個朋友不是因爲法犯法而罪有應得。透過這件事件之後,我才驚覺馬來西亞最近修改過的很多法律條文,
有很多都不是在合情合理,公正公議公平公道之下而做出修改的。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裏呢?
當做出修改的時候,難道從事司法的朋友們不覺得有什麽不妥當嗎?還是大家同樣抱著跟一般人的觀念一樣,
那就是事不關己,置身事外,關我屁事這樣的態度和錯誤的想法呢?
你們有沒有想過,萬一有一天自己也惹上官非,間接或直接觸犯到相關的刑事責任時,會有什麽感想?!
那時候才想說這法律條文不合情合理的時候,還來得及替自己辯護或想辦法處理嗎?
也許,我可以這麽說,針不是刺到自己的肉,所以大家都覺得不關我的事吧。

我不是從事法律工作圈子的人,我只不過是一個馬來西亞當地再也普通不過的小市民而已。
我不懂法律,我只是寫一些對我朋友這件事情的想法和看法而已!
最近閙了很大風波的政府官員,不是賄賂就是貪污,他們犯的法比我朋友更嚴重,都不必挨鞭..
這叫公平、公道、公正、公議嗎?難道這些人不該罪有應得?值得同情!?
爲什麽都不用鞭刑來懲罰這些人?因爲他們是政府官員,政府官員的家屬?可以得到偏幫和豁免?
難道他們都得到政府的包庇!?
如果是這樣子,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根本一點都不公平!!!!試問叫大家如何服眾?!
說什麽和在抱怨都沒有用,
我也沒有什麽本事可以改變一切,但馬來西亞全國國民合心協力起來就有改變一切的能力。

司法制度有沒有公平還算是其次,最重要的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應有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千萬不要被金錢蒙蔽!
馬來西亞的鞭刑到底是不是開始也汎濫和濫用了?
新加坡是新加坡,希望馬來西亞不要學新加坡這樣子。
畢竟馬來西亞政府這麽做,我只想說這些刑罰只是害到自己國民而已!
但願相關司法機構能夠重新評估這修改過的相關條例,以便可以更有效的針對對的人,而不是亂亂針對不相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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